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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都市計畫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章程

第六章 經 費

第三十九條 本會經費收入如左:
  (一)入會費:會員入會時,應一次繳納新台幣三萬元。
(二)常年會費:各會員公會按其所屬會員人數每人每年新台幣一仟元計算,於每年三月一日前一次繳納之,其人數計算依當年當月會員人數為準。
(三)會員捐助費。
(四)政府補助。
(五)其他收入。
(六)基金及其孳息:基金及孳息應設專戶儲存,非經理事會通過,報經主管機關核准,不得動支。
第 四十 條 會員如不按照章程規定繳納會費時,應提經理事會決議依左列程序處分之
  :  
(一)勸告:欠繳常年會費滿六個月者。
(二)停權:欠繳常年會費滿九個月,經勸告仍不履行者,不得參加各種會議及行使理事、監事職權與享受團體內一切權益。
前項處分應以書面通知。
第四十一條 本會應於下年度開始前二個月內,編具下年度工作計畫及歲入歲出預算書
  ,提經理事會通過後,送請監事會審核,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,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,於下年度開始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,如會員代表大會未能及時召開,應先報主管機關,再於會員代表大會時,提請追認。
第四十二條 本會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編具本年度工作報告、歲入歲出決算書、資
  產負債表、收支對照表及財產目錄,提經理事會通過後,送請監事會審議後,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,於三月底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。如會員代表大會未能及時召開應先報主管機關,再於會員代表大會時提請追認。
第四十三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卅一日止。
第四十四條 本會如興辦事業時,應另立會計,每年送監事會審核後提報會員代表大會
  ,並分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。
第四十五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,賸餘財產應依法處理,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
  人企業所有,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