組織簡介 簡介 架構 章程
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

中華民國都市計畫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章程

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

第十六條 本會置理事十一人組織理事會,且每一會員至少應有理事一人,監事三人組
  織監事會,另置候補理事三人,後補監事一人,由會員代表於會員代表大會用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,其被選舉人不以本會會員選派之會員代表為限。候選人數為應選出名額以上,各候選人需經由所屬之會員公會推薦送請理事會提出。
前項理、監事如有缺額時分別由候補理、監事依次遞補,以補足該屆任期為限。
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,由理事於理事會以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。
第十八條 本會置理事長一人,由理事於理事會就常務理事中以無記名單記法選任之
 
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於監事會以無記名單記法選任之。
第二十條 本會理事、監事均為義務職,任期三年,連選得連任。理事長之連任,以一次為限。
第二十一條 本會理事、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:
  (一)喪失所屬公會之會員資格者。
(二)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(三)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解職或罷免者。
(四)所屬之公會受停權處分者或受整理者。
(五)有不正當之行為及妨害本會名譽信用,經檢舉查有實據,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解職者。
第二十二條 本會理事、監事出缺應於一個月內由候補理事、候補監事依次遞補。無候
  補理事候補監事遞補,而理事或監事人數超過全體理事或監事名額三分之二者不予補選。
第二十三條 本會理事、監事之任期,應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。前項理
  事會應於會員代表大會閉幕之日起十五日內召開之,非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延長。
第二十四條 本會依事實需要得經理事會議決設置各種委員會。
第二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其職權如左:
  (一)議決理事會會務報告,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、決算。
(二)議決各種章則。
(三)選舉或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(四)議決理事、監事之解職。
(五)議決清算及選派清算人。
(六)議決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。
(七)審定會務業務之年度計畫及預決算並檢討執行成果。
(八)議決其他有關會員權利義務事項。
(九)其他依職責應辦事項。
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會之職責如左:
  (一)審定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資格。
(二)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並執行其決議。
(三)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。
(四)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。
(五)議決處分不繳納會費之會員。
(六)聘任或解聘會務工作人員。
(七)審定會務業務之年度計畫及預算決算並檢討執行成果。
(八)提報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事項。
(九)其他依職責應辦事項。
第二十七條 本會監事會之職責如左:
  (一)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案。
(二)監察理事會會務、業務及財務報告。
(三)審議年度預算決算向理事會提出書面審議意見,並報大會通過或追認。
(四)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。
(五)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(六)監察本會財務及財產。
(七)其他依職責應監察事項。
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綜理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如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常
  務理事一人代理之,不為指定時,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第二十九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,其他會務工作人員若干人,承理事長之命,辦理會務
  ,由理事長提報理事會通過任免之,並報主管機關核備。
第二十九條之1 為加強本會會務推動並拓展對外關係、厚實本會資源,本會得經理事會之決議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,名譽理事、顧問各若干人,其任期與本屆理事相同;名譽理事長聘請辦法由理事會另行訂定。
第 三十 條 本會理監事不得兼任本會會務工作人員。